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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牡蠣養殖登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依本自治條例核發之養殖登記證係准許申請人以第三條之方式為養殖行 為,並不具漁業權之證明。如有其他違法或爭議之情事,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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