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牡蠣養殖登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受理申請後,經派員至各區邀集該區申請人進行登記及蚵田指界,
  登記結果於各村(里)辦公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無異議者
  即核發牡蠣養殖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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