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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牡蠣養殖登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牡蠣養殖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殖人姓名。 二、場址(註解參考之經緯度)。 三、排列方式與面積。 四、牡蠣養殖登記證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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