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牡蠣養殖登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牡蠣養殖登記證有效期限,石條式為十年,其餘皆為五年,期滿繼續養
  殖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檢附原牡蠣養殖登記
  證,送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換發新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