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申請金門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
同意文件,依經濟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貿字第 09804607390
號公告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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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前准許輸入金馬澎地區,但非屬臺灣
地區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其中 CCC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屬經濟
部公告准許金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縣府同意文件項目,輸入時應
檢本府同意文件,並依照相關輸入規定向海關申辦通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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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文件,以及需求證明文件(合約
書、建照執照、雜項執照、核准文件,擇一),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逕向本府建設局工商課辦理申請,申辦、發文期間為三個工作天
(不含補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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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數量以申請人檢附合約書載明之材料規格數量增加百分之三十為
上限;持建照執照、雜項執照或核准文件申請者,則依建物總樓地板
面積五倍之內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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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不得分批進口使用,逾期作廢;申請人
得依實際需求,於期限前十五日內,得向本府申請展延一次(三個月
),原核發文件須併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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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文件第二聯由海關核銷後,申請人需繳回本府,如未繳回,不得
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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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完善大陸進口物品之追蹤、管制,暫不開放零售需求之專案大陸地
區物品申請;若有個案需求另予簽核辦理;若有個案需求者,另予簽
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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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陸地區紡織品申辦進口,依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前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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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自大陸地區進口之物品,申請人需切結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不得
轉運至臺灣地區;進口貨品若非供當地使用,仍應依規定向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除由相關單位依法裁罰外
,本府一年內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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