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優先順序排序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為執行新增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作業,並兼顧公共安全、公
    共交通、消防救災之必要性及公平性,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入優先執行順序:
  (一)阻礙消防通道使用者:經消防主管認定有礙消防搶救之虞者。
  (二)妨礙公共交通者:位於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或騎樓範圍內者。
  (三)影響公共安全者:符合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
        第二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佔用公有土地者:經土地管理機關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及司法程
        序逕行排除而未能達到目的者。
  (五)自本原則生效日起,凡查報有案之違章建築,經本府勒令停工補
        辦手續而不停工亦不補辦手續者。
  (六)特殊案件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三、本原則之排序執行以當年度案件為優先,當年度案件執行完成後,依
    序排入前一年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