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漁船救難獎勵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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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金門縣漁民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漁民發揮互助精神,救護遭遇
    海難之漁船,針對參加救難漁船給予獎勵,特訂定本支給要點。

二、金門縣漁船救難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申請對象為設籍金門縣
    所屬漁船,對救難施救之油料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予以獎勵。

三、本獎勵金財源來源如下:
    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支付(不足款由第一預
    備金支用)

四、本獎勵金動支範圍如下:
  (一)本縣籍漁船發生海難通報後,由本府依權責迅速指揮協調金門區
        漁會發動漁船員,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由漁業通訊電台啟動無線
        通報海難事故附近船隻加入救難工作。
  (二)本府對於漁船海難救助,應負責協調及督導金門區漁會辦理。

五、本獎勵金支給標準: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五千元
        。
  (二)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ㄧ萬五千元。
  (三)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ㄧ萬二千元。
  (四)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ㄧ萬元。
  (五)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八千元。
  (六)未五噸漁船,發給船主獎勵金六千元。
  (七)舢舨及漁筏,發給船主獎勵金四千元。
  (八)娛樂漁船救難比照漁船支給標準發給。
    拖救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獎勵金減半數核發。
    金門區漁會派船出海參與救難之人員,於救難期間,每人每天發給獎
    勵金一千元,未滿一天者,以一天計算。救難人員申請獎勵金最高以
    救災指揮單位發佈停止搜救日止,船員人數每船以三人為限。救難期
    間以出港及入港起迄時間為準。

六、申請手續:
    由救難漁船主檢附下列文件,向金門區漁會申請函轉本府: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
  (三)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四)漁船筏(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影本。
  (五)漁業通訊電臺紀錄影本。
  (六)漁會派船證明。
  (七)領款收據。
  (八)申請人(船主)存摺影本。

七、申請期限:應於海難發生救難截止日起三個月內。

八、如有偽造事實,詐領本獎勵金者,經查明屬實,除追繳已領取款項外
    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