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補助費支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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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加強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提供巡迴輔導教師合理之交通補助費
        用。
  (二)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提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三、補助項目及對象:
  (一)各教育階段各類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輔導經金門縣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適用本要點之輔導教師類別:
        1.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2.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3.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4.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
        5.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金門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各校於每學期
        初彙報之巡迴教師課表作為審查標準。
  (二)每年 6月中旬及12月中旬前請檢附金門縣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服務
        紀錄表、學期課表、交通費報告表【代領據】送本中心申請上半
        年度及下半年度巡迴教師交通補助費用。
  (三)凡逾期不得再補提出申請。

五、支領計算標準:
  (一)依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公車票價分段標準-每段平均里程8.
        2 公里為基準分段,每段補助15元,分段標準如下:
        1.同鄉鎮內巡迴以 1段計(金城鎮    金寧鄉、金湖鎮    金沙
          鎮屬同鄉鎮內巡迴範圍)。
        2.跨鄉鎮巡迴以 2段計。(金城鎮    金沙鎮、金城鎮    金湖
          鎮以瓊林為分段點,未超過者以 1段計算)
  (二)由金門本島至烈嶼地區巡迴者,除計算出發鄉鎮至金城鎮之段數
        外,另加船票補貼每趟60元。

六、接受公務車接送或搭乘免費公車(船)者及教師以電話輔導個案以及
    於所屬校內進行輔導工作者,不得列入申請交通費補助。

七、本中心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
    追繳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