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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門大橋建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補。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贈收入。 四、民間長期投資或借貸資金。 五、公債。 六、其他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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