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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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成
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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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預
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時,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辦
理。
本縣各鄉(鎮)公所接受本府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其補助金額在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其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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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除港務處、自來水廠及金酒公司外,均由本府
工務局(以下簡稱代辦單位)代辦(不含修繕工程)。
代辦單位代辦工程採購之作業,起自於徵選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辦理
規劃設計審查作業、辦理工程發包、工程施工、使用執照取得、接水
接電、竣工驗收、辦理結算、工程移交接管,至工程保固期滿退還工
程保固金為止。
代辦單位代辦前項相關作業時,應洽請機關派員參加相關審查會議、
協調會議、驗收、及工程查核等,以確保機關使用需求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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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代辦工程採購者,應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
所列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內容編寫後,併同預算來源及分配資料,提
送代辦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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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之規劃設計單位,係指辦理工程規劃設計之機關或受機關
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監造單位,係指因監督履行工程契約需要,由
機關所成立之監造組織或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稱之廠商係
指與機關簽約之承攬工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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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於辦理委託工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時,應明訂本要點為委託工
程技術服務契約及工程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及廠商
有遵守之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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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稱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係指「廠商」、「機關與監造單位
」及「本府」於工程施工過程中,依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施工品管作業權責劃分表」明訂之權責及
工作內容,分別辦理三級品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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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內所提及之日數均以日曆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政府公布之特定休假日等不計入,惟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之假日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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