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條文

  貳、工程規劃設計管理作業
  一、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徵選及規劃設計成果送審作業程序
九、機關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委託技術服
    務,其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廠商徵選及規劃設計成果送審作業,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徵選技術服務廠商階段,除依「甄選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作業程序
        圖」辦理外,應視服務標的之性質及規模等情形,備具下列文件
        :
        1.委託書。
        2.公告稿。
        3.契約書草案。
        4.投標須知。
        5.評選作業要點。
        6.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工作計畫內容至少
          應包含:計畫緣起、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用地取得、基
          地現況、經費來源、工程類別、工程需求說明、預計開始使用
          日期及使用年限、相關資料及工作介面、預期效益、其它特殊
          說明及委託機關、代表人及承辦人連絡資料)。
        7.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8.其他必要事項。
  (二)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除依「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審查
        作業程序圖」辦理外,並提出下列成果:
        1.計畫概要內容。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成果。
        3.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
          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成果。
        4.都市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成果。
        5.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6.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7.初步規劃方案之比較。
        8.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9.環境影響概略說明或報告書。
       10.涉及建築法規需提出建築執照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時程說明。
       11.其他必要成果。
  (三)基本設計階段,除依「基本設計審查作業程序圖」辦理外,並提
        出下列成果:
        1.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補充
          原因說明)。
        3.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
        4.施工規劃及施工時程。
        5.計畫成本概估。
        6.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
        7.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8.基本設計報告。
        9.民意協調溝通結果(如說明會、公聽會)。
       10.不同方案之分析與建議。
       11.其他必要事項。
  (四)細部設計階段,除依「細部設計審查作業程序圖」辦理外,並提
        出下列成果:
        1.可行性或基本設計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成果。
        3.施工及材料規範。
        4.工程及材料數量計算編製成果。
        5.機電設備規範編製成果。
        6.施工計畫及工程進度擬訂。
        7.成本分析及估價成果。
        8.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說明。
        9.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10.發包策略說明。
       11.其他必要事項。
  (五)工程發包階段,除依「工程發包文件審查作業程序圖」辦理外,
        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1.委託書。
        2.公告稿。
        3.投標須知。
        4.契約書草案。
        5.補充規定。
        6.設計圖。
        7.工程預算書(包含工程項目、數量計算、單價分析)。
        8.空白標單。
        9.施工說明及規範。
       10.建照執照核定文件影本。
       11.其他必要文件。
  (六)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時,除依「工程變更設計審查作業程序圖」辦
        理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1.會勘紀錄或工程變更原因說明。
        2.工程變更設計圖說。
        3.工程變更單價分析及數量計算。
        4.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四款所列之資料得依服務標的屬建築物或工程之性質及
    規模等情形,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機關於辦理第一項第二款至六款作業時,如有現場會勘(或協商會議
    ),規劃設計單位於接獲通知(口頭告知、電話、書面)後,應配合
    出席(出席人員應為該案實際設計以上之人員或計畫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