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條文

  二、品質保證作業
三十、規劃設計暨監造為同一工程技術服務廠商時,監造單位應於工程發
      包預算書、圖等設計成果送交機關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報監造計畫
      書送機關審核,以作為施工監造之依據。
      監造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為郵戳日起算三個日
      曆天。

三十一、規劃設計與監造為不同工程技術服務廠商時,機關應於辦理委託
        監造服務簽約日起三日內將已完成之工程發包預算書、圖等設計
        成果送交監造單位,以做為擬定監造計畫書之依據,監造單位並
        應於接獲上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送機關審核。
        若工程發包預算書、圖等設計成果因故未完成,則監造計畫書提
        送期限順延至上開成果完成後辦理,辦理之期限並比照前項規定
        。
        機關自辦監造時,應依據規劃設計單位完成之工程發包預算書、
        圖等規劃設計成果,於簽准辦理工程招標作業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完成監造計畫書之擬訂。
        監造計畫書傳遞時間比照前點辦理。

三十二、監造計畫書內容應依「金門縣政府公共工程監造及廠商品管作業
        劃分表」所列之「工程預算金額」規模擬訂。
        前項計畫書所列之各要項內容,如「監造計畫書各要項說明表」
        所示。

三十三、機關委外監造時,監造單位於接獲廠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書及品
        質管制計畫書後,應依下列期限完成審核: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起
          ,七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資
          料之文到日起,九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文到日起,十二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
          起,十五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五)各工程項目之分項計畫書廠商應於各該分項工程施工前自行衡
          酌審核所需期程提報,監造單位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起
          ,五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廠商提送監造單位複審之案件,除有新增文件或內容有大幅度之
        修訂、改變,否則複審期限為前項初審規定期限三分之二。
        機關自辦監造時,其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之審查與複審
        期限,亦比照第一或第二項所列期限辦理,並將審核之情形及結
        果函送廠商。
        監造單位對前項計畫書審核提出修正意見時,應函文要求廠商依
        列舉之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廠商應自監造單位之文到
        日起五日內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
        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或逾期未提送時,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
        第二次送審之審查結果函文日起,開始起算工期,並扣罰違約金
        。
        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
        為郵戳日起算三個日曆天。

三十四、機關委外監造時,於接獲監造單位所提送之監造計畫書文道日起
        ,機關之審查人員應依下列期限完成審核: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日起,四
          日內完成審核。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資
          料之日起,六日內完成審核。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日起,八日內完成審核。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日起,
          十一日內完成審核。
        監造單位提送機關複審之案件,除有新增文件或內容有大幅度之
        修訂、改變,否則複審期限為前項初審規定期限三分之二。
        機關自辦監造時,機關完成監造計畫備查或複審程序之期限,亦
        比照第一及第二項所列期限辦理。
        機關對前項計畫書審核提出修正意見時,應函文要求監造單位依
        列舉之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監造單位並應自接獲機關
        通知日起五日內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機關列舉之應修正事
        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或逾期未提送時,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
        並自第二次送審之審查結果函文日起依第三十七點第四款規定辦
        理。
        監造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為郵戳日起算三個
        日曆天。

三十五、監造單位派赴工地之監造人員資格與人數及工作執行之要點,應
        依「金門縣政府公共工程委外監造監造人員管制作業要點」規定
        提報並辦理各項監造作業;機關自行監造時亦應比照辦理。

三十六、監造計畫書經機關核備後,監造單位必須確實執行,如因應政府
        新頒法規或工程需要需適時辦理相關修訂,監造單位仍須依程序
        於機關規定期限內全力配合,並提報機關核定;機關自辦監造時
        比照辦理。

三十七、機關委外監造時,監造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罰則:
    (一)監造單位未依第三十點或三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內提報監造計畫
          書,逾期一日扣罰監造服務費千分之二違約金,並視情節之輕
          重,機關得依契約規定與監造單位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要求監
          造單位賠償機關遭受之損害。
    (二)監造單位未依第三十三點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施工計畫書或品
          質管制計畫書時,比照第一款規定扣罰違約金。
    (三)監造單位有施工計畫書或品質管制計畫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確
          實即轉送機關備查者,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並自第二次送審
          之審查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審定日止之期間,扣罰監造服
          務費千分之一違約金。
    (四)監造單位有第三十四點第三項情形時,比照第一款規定扣罰違
          約金。
    (五)經機關核備之監造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監造單位
          應於接獲機關文到日起五日內提供審核,否則比照第一款規定
          扣罰違約金;逾期天數達五日時,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給付
          監造服務費。
    (六)監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監造單位更換之;監
          造單位並應於文到兩週內完成更換,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監工人
          員之更換,每逾期一日扣罰委託監造費千分之二違約金: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2.經施工品質查核列為丙等(未滿七十分)並經認定查核缺失
            歸責於監工人員之疏失時。
    (七)監造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給付委託
          監造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及「金門縣政府公共工程委外監造監造人
          員管制作業要點」處理:
          1.未提送監造計畫書送審。
          2.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大於估驗款。
          3.發生事故可歸責於監造單位所生之損害。
          4.其他可歸責於監造單位之損害。

三十八、機關委外監造時,未依第三十四點規定期限內完成監造計畫書審
        核者,機關應檢討相關失職人員,並簽報議處。

三十九、機關自辦監造時,未依第三十一點及三十四點辦理監造計畫書擬
        訂及審查者,機關應檢討相關失職人員,並簽報議處。
        機關自辦監造時,所指派之監造人員應依機關核定後之監造計畫
        書執行監造作業,其執行績效納入年終考核及相關獎金檢討,如
        有拖延懈怠未能善盡監造職責等情況者,應予簽報議處。

四十、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後,要求工程承辦人員逕行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中登錄工程基本資料,並於爾後每月十日前更新工程動態
      資料。工程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未依前項規定上網登錄之機關,第一次由本府函告之,並應於文到
      五日內上網登錄完成,逾指定期限登錄或未完全登錄時,其主管及
      承辦人員由本府簽報懲處,並列入年終績效考核及相關獎金之檢討
      ,該工程標案並優先列為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對象。

四十一、機關於工程招標文件內,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
        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0點六至二點0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其他項目之預算編列,依工程會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二、機關於辦理材料及施工檢驗時,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
        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17025(ISO/IEC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前款認可辦理之實驗室,由其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並應印
        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
        ;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
        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
        定者,由廠商負擔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四十三、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
        錄備查。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並
        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機關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