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條文

  貳、工程規劃設計管理作業
  一、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徵選及規劃設計成果送審作業程序
九、機關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委託技術服
    務,其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廠商徵選及規劃設計成果送審作業,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徵選技術服務廠商階段,除依「甄選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作業程序
        圖」辦理外,應視服務標的之性質及規模等情形,備具下列文件
        :
        1.委託書。
        2.公告稿。
        3.契約書草案。
        4.投標須知。
        5.評選作業要點。
        6.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工程執行需求計畫書(工作計畫內容至少
          應包含:計畫緣起、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用地取得、基
          地現況、經費來源、工程類別、工程需求說明、預計開始使用
          日期及使用年限、相關資料及工作介面、預期效益、其它特殊
          說明及委託機關、代表人及承辦人連絡資料)。
        7.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8.其他必要事項。
  (二)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除依「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審查
        作業程序圖」辦理外,並提出下列成果:
        1.計畫概要內容。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成果。
        3.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
          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成果。
        4.都市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成果。
        5.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6.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7.初步規劃方案之比較。
        8.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9.環境影響概略說明或報告書。
       10.涉及建築法規需提出建築執照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時程說明。
       11.其他必要成果。
  (三)基本設計階段,除依「基本設計審查作業程序圖」辦理外,並提
        出下列成果:
        1.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補充
          原因說明)。
        3.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
        4.施工規劃及施工時程。
        5.計畫成本概估。
        6.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
        7.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8.基本設計報告。
        9.民意協調溝通結果(如說明會、公聽會)。
       10.不同方案之分析與建議。
       11.其他必要事項。
  (四)細部設計階段,除依「細部設計審查作業程序圖」辦理外,並提
        出下列成果:
        1.可行性或基本設計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成果。
        3.施工及材料規範。
        4.工程及材料數量計算編製成果。
        5.機電設備規範編製成果。
        6.施工計畫及工程進度擬訂。
        7.成本分析及估價成果。
        8.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說明。
        9.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10.發包策略說明。
       11.其他必要事項。
  (五)工程發包階段,除依「工程發包文件審查作業程序圖」辦理外,
        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1.委託書。
        2.公告稿。
        3.投標須知。
        4.契約書草案。
        5.補充規定。
        6.設計圖。
        7.工程預算書(包含工程項目、數量計算、單價分析)。
        8.空白標單。
        9.施工說明及規範。
       10.建照執照核定文件影本。
       11.其他必要文件。
  (六)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時,除依「工程變更設計審查作業程序圖」辦
        理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1.會勘紀錄或工程變更原因說明。
        2.工程變更設計圖說。
        3.工程變更單價分析及數量計算。
        4.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四款所列之資料得依服務標的屬建築物或工程之性質及
    規模等情形,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機關於辦理第一項第二款至六款作業時,如有現場會勘(或協商會議
    ),規劃設計單位於接獲通知(口頭告知、電話、書面)後,應配合
    出席(出席人員應為該案實際設計以上之人員或計畫主持人)。

  二、規劃設計成果缺失記點及優劣獎懲規定
十、機關依本要點第九點辦理時,本府審查單位(以下簡稱審查單位)就
    其提送之資料提出審查意見後,機關依據審查意見之內容對規劃設計
    單位辦理缺失記點如下:
  (一)送審資料內容有序號編排錯誤或文字誤繕者,未達十處以缺失一
        點記點,十處以上未達二十處以缺失二點記點,二十處以上以缺
        失三點記點。
  (二)送審資料內容與工程標案無具體相關或與現行法規牴觸者,未達
        三處以缺失一點記點,三處以上未達六處以缺失二點記點,六處
        以上以缺失三點記點。
  (三)送審資料缺漏需補提送審者,未達三處以缺失二點記點,三處以
        上未達六處以缺失三點記點,六處以上以缺失四點記點。
  (四)送審圖說不全,無法據以施工,或所提規範不符工程需求者,未
        達三處以缺失三點記點,三處以上未達六處以缺失四點記點,六
        處以上以缺失五點記點。
  (五)送審資料中工程數量編列與圖說相差百分之十以上者,或單項工
        程數量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以上者,未達三處以缺失四點記
        點,三處以上未達六處以缺失六點記點,六處以上以缺失八點記
        點。
  (六)選用特殊材料或設備,未提供同標準三家以上生產廠商或供應商
        供參,或材料設備價格異常且大幅度偏高者,未達三處以缺失五
        點記點,三處以上未達五處以缺失六點記點,五處以上以缺失七
        點記點。
    規劃設計單位有前項各款疏失時,應依本府列舉之審查意見逐一作相
    對應之修正或說明,否則缺失記點如下:
  (一)規劃設計單位於接獲審查意見後,應依據機關限定之期限提出,
        若未於期限內提出者,除以缺失四點扣點外,每逾期一日並扣罰
        服務費用千分之二。
  (二)規劃設計單位提送之改善成果有未依審查意見逐一作相對應之修
        正或改善完成者,以缺失五點記點,如有逾期者,按前目規定記
        點。
    規劃設計單位有第一及第二項所列各款缺失時,機關除依規定辦理缺
    失記點外,若契約另有其他懲處規定者,則再依其規定辦理。
    因設計疏失需辦理第九點第六款工程變更設計者(如未確實辦理現地
    測量、勘測等情形時),機關依情節輕重,每次以缺失三至五點記點
    ,若契約另有其他懲處規定者,則再依其規定辦理。送審之變更設計
    書圖若有缺失,仍依第一及二項各款辦理。
    規劃設計單位有未依第九點第三項規定出席會勘(或協商會議),或
    出席人員不適任時,除按契約規定懲處外,另以缺失五點記點。
    本縣各鄉鎮公所及港務處、自來水廠及金酒公司提送資料審查時,則
    審查單位為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其餘機關提送資料審查時,則審
    查單位為代辦單位。

十一、規劃設計單位未按契約規定提送相關規劃設計資料時,則按契約規
      定扣罰逾期服務費,若契約未有規定者,則以每逾期一日扣罰服務
      費用千分之二。
      規劃設計單位有前項情形時,應按機關限定之期限補提相關資料送
      審,否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除依規定扣罰服務費外,得依情節之輕重與廠商終止或解
          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
          理,要求規劃設計單位賠償機關遭受之損害。
    (二)規劃設計單位依限提送資料仍有第十點各項情形時,比照其記
          點規定辦理。
      規劃設計送審資料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為郵戳日起算
      三個日曆天。

十二、機關送審資料有不齊備情形時,本府得依情節之輕重,函請機關檢
      討失職人員後報府備查。

十三、同一工程標案累計記點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缺失累計記點未達五點者,由辦理該工程之機關公告並函知其
          他機關,以做為委託優良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參考之依據。
    (二)缺失累計記點達五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不予獎懲。
    (三)缺失累計記點達二十點以上者,除追究機關遭受損害之賠償責
          任外,並依下列規定扣罰服務費用:
          1.缺失累計記點達二十點者,扣罰服務費用千分之二。
          2.缺失累計記點超過二十點以上者,每再記點一點,扣罰服務
            費用千分之一。

  三、送審案件審查期限與逾期記點及懲處規定
十四、本機關依第九點各款辦理案件送審,審查單位之審查人員其審查期
      限,除專案核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起
          ,五日內審查完成。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文到日起,六日內審查完成。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文到日起,八日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
          起,十一日內審查完成。
      機關提送查核小組複審之案件,除有新增文件或內容有大幅度之修
      訂、改變,否則複審期限為前項初審規定期限三分之二。

十五、審查人員應依前點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並按年度審查案件數、逾
      期(或提前)天數及審查疏失記點後,於次年三月前辦理獎懲。
      前項審查案件數、逾期(或提前)天數及審查疏失記點辦法如下:
    (一)每審查一件送審案件,以累加零點二點計算。
    (二)審查案件有未按規定期限完成者,則每逾期一日,以扣點零點
          二累計;如有提前完成審查者,則每提早一天以零點二累加。
    (三)遇有因設計疏失需辦理第九點第七款工程變更設計時,若有可
          歸責於審查疏失者,則查明原因後,按該設計疏失缺失記點數
          之五分之一計算,辦理扣點。
    (四)若有審查不確實情形,則視情節輕重,每件次扣一至三點。
      審查單位按前項規定辦理點數累計後,除納入績效考核外,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累加正點數達十五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相關人員記嘉獎乙次
          ;累加點達二十點以者,相關人員嘉獎二次,如有特別貢獻者
          ,得專案簽報。
    (二)累計扣點未達十點至累加正點數未達十五點者,不予獎懲。
    (三)累計扣點數達十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相關人員記申誡乙次;
          累計扣點數達二十點以上者,相關人員申誡二次,如有情節重
          大者,得專案簽報。

十六、代辦單位所辦理之工程,依據規劃設計單位提送之規劃設計資料,
      辦理聯合審查,其審查期限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指定,其審查逾期
      記點及獎懲,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會審結果依第十點規定對規劃設計單位辦理缺失記點。
      若因設計疏失需辦理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工程變更設計者,如有可
      歸責於審查人員之審查疏失時(如屬現地測量、勘測等需辦理現地
      量測者,不列為審查人員疏失),比照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