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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送審案件審查期限與逾期記點及懲處規定
十四、本機關依第九點各款辦理案件送審,審查單位之審查人員其審查期
      限,除專案核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起
          ,五日內審查完成。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文到日起,六日內審查完成。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文到日起,八日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
          起,十一日內審查完成。
      機關提送查核小組複審之案件,除有新增文件或內容有大幅度之修
      訂、改變,否則複審期限為前項初審規定期限三分之二。

十五、審查人員應依前點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並按年度審查案件數、逾
      期(或提前)天數及審查疏失記點後,於次年三月前辦理獎懲。
      前項審查案件數、逾期(或提前)天數及審查疏失記點辦法如下:
    (一)每審查一件送審案件,以累加零點二點計算。
    (二)審查案件有未按規定期限完成者,則每逾期一日,以扣點零點
          二累計;如有提前完成審查者,則每提早一天以零點二累加。
    (三)遇有因設計疏失需辦理第九點第七款工程變更設計時,若有可
          歸責於審查疏失者,則查明原因後,按該設計疏失缺失記點數
          之五分之一計算,辦理扣點。
    (四)若有審查不確實情形,則視情節輕重,每件次扣一至三點。
      審查單位按前項規定辦理點數累計後,除納入績效考核外,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累加正點數達十五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相關人員記嘉獎乙次
          ;累加點達二十點以者,相關人員嘉獎二次,如有特別貢獻者
          ,得專案簽報。
    (二)累計扣點未達十點至累加正點數未達十五點者,不予獎懲。
    (三)累計扣點數達十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相關人員記申誡乙次;
          累計扣點數達二十點以上者,相關人員申誡二次,如有情節重
          大者,得專案簽報。

十六、代辦單位所辦理之工程,依據規劃設計單位提送之規劃設計資料,
      辦理聯合審查,其審查期限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指定,其審查逾期
      記點及獎懲,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會審結果依第十點規定對規劃設計單位辦理缺失記點。
      若因設計疏失需辦理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工程變更設計者,如有可
      歸責於審查人員之審查疏失時(如屬現地測量、勘測等需辦理現地
      量測者,不列為審查人員疏失),比照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