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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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質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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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廠商於開工前,應依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
術法規等之要求,提報詳盡可行之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函
送監造單位審核後轉送機關備查,以作為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品質
管制之依據,確保工程如質如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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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廠商提報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之內容,應依「金門縣政府
公共工程監造及廠商品管作業劃分表」所列之「工程預算金額」規
模擬訂。
前項擬訂之計畫書所列各要項內容,如「施工計畫書各要項說明表
」及「品質管制計畫書各要項說明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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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廠商提報之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之內容,視工程規模及性
質得再細分為各工程項目之分項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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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提報: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廠商應於工程決標日(或開標
後保留通知決標日)起算二十日內提報。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上未達查核金額者,廠商應於工程決
標日(或開標後保留通知決標日)起算二十五日內提報。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廠商應於工程
決標日(或開標後保留通知決標日)起算四十日內提報。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廠商應於決標日(或開標後
保留通知決標日)起算五十日內提報,若其施工項目繁雜者,
則廠商可依上開期限先行提報三個月之施工基本計畫,並於開
工後三個月內,必須完成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之提報
。
(五)各工程項目之分項計畫書得於各該分項工程施工前自行衡酌審
核所需期程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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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經監造單位審核後轉請機關備查,
廠商應於接獲機關備查文到日起算三日內申報開工,並自申報開
工日起算工期。
前項計畫書經監造單位審核後,如監造單位提出審查修正意見時
,廠商應自接獲監造單位之文到日起五日內修正完成並提送複審
。複審時,若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
正或逾期未提送時,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第二次送審之審查結
果通知日起,開始起算工期。
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
為郵戳日起算三個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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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經機關備查後,廠商必須確實執行
,如因應政府新頒法規或工程需要需辦理相關修訂,廠商仍須依
程序於機關規定期限內全力配合,並提報監造單位審核後轉送機
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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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廠商應確實依核定之品質管制計畫書執行自主檢查工作,於每一
工程施作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施工自主檢查表,並由工地負責人
(或工地主任)簽認。
廠商於每一工程查驗停留點提請檢驗前,均須確實完成前項自主
檢查程序後,再由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會同監
造單位執行查驗停留點檢驗及簽認(機關得視實需派員參加,屬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實施之範圍、項目者,應經廠商技師簽認
),經檢驗認可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廠商未執行自主檢查工作或品管人員未會同監造單位赴工地現場
檢驗時,監造單位得拒絕檢驗,若因而延誤工期,由廠商自行負
責。
監造單位與機關於工程施工中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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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勞工安全衛
生人員及品管人員等名冊,送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轉送機關核定
。其相關人員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須專任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2.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1)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得於本工程以外,兼任四件
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合計數最高五件),但累加工程之
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查核金額。如契約另有更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2)廠商於提報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時,應依前目規
定向機關申報兼任工程資料並副知本府。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廠商應於開工前依「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要點」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依法令規定向勞動
檢查機構報備;異動時,亦同。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依契約規定於工地執行職務。
(三)品管人員: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設置品管人員
,其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3)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
地執行職務。
(4)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自工程會網站
下載)提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
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
時,亦同。
(5)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
(6)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
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2.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管人員得於本工程以外,兼任
四件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合計數最高五件),但累加工程
之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查核金額。如契約另有更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品管人員,應
依規定於工地執行職務,並留存差勤紀錄;有因故請假,應於事
前以書面,向機關辦理請假,並指派同等資格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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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廠商品管人員工作要點: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及核定之品
質管制計畫書,推動實施品質管制作業。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
果等是否詳實記錄並簽認。
(三)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工程施工查核時,應到場說明。
(六)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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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工作要點: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
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並於工程檢驗停留點或查驗時應到場說
明。
(七)機關或監造單位隨時赴工地督導、抽查時,應到場說明。
(八)工程施工查核時,應到場說明。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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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工作要點:
(一)編製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
(二)執行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與環境保護事項。
(三)工地安全衛生緊急狀況之處置。
(四)工程施工查核時,應到場說明。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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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品管工作要點:
(一)開工前指導施工人員相關重要施工項目之施工作業程序,並於
工地現場製作樣品、設置作業程序、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
照片之看板,以提供作為現場施工人員於施工時參考之依據。
(二)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管制計畫,並填具
督導紀錄表,於每期估驗計價時與領款憑證一併提送機關辦理
請款。
(三)依據營造業法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
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
蓋章等。
(四)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五)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
(六)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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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廠商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之罰則:
(一)廠商未依第二十點規定之期限提出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
書送審時,除逾期之天數計算工期外,每逾期一日扣罰工程品
管費千分之五違約金,其逾期天數達契約工期百分之二十以上
時,機關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
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及要求廠商賠償機關遭受之損害
。
(二)廠商未依第二十一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申報開工者,除應依
規定補提開工文件外,並自機關同意備查文到日起算工期,每
逾期一日扣罰工程品管費千分之五違約金。
(三)廠商有第二十一點第二項未依監造單位審查修正事項修正或逾
期未提送時,並自第二次送審之審查結果函文日起算工期,每
逾期一日扣罰工程品管費千分之五違約金。
(四)經機關備查之施工計畫書或品質管制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
或修訂,廠商應於接獲監造單位之文到日起七日內提供審查,
否則新增或修訂之項目不得履行,且每逾期一日扣罰工程品管
費千分之五違約金,廠商不得作為延期之理由,亦不得要求補
償或賠償。
(五)監造單位或機關(含上級機關)不定期抽查或督導廠商施工情
形,若有缺失並經開具缺失改正通知時,除經機關核准展延改
善期限者外,每屆期複驗不合格時,每項每次除扣罰工程品管
費千分之五違約金。
(六)廠商品管人員執行自主檢查後向監造單位申請查驗時,若經監
造單位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須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扣罰工程
品管費千分之五之違約金,若同一案件經監造單位複驗仍不合
格時,加倍扣款,惟非廠商自主檢查之項目,不在此限。
(七)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內列有品管作業程序或分項計畫
者,廠商未依規劃時程內適時提出送核時,廠商不得進行該項
施工作業,監造單位得拒絕檢驗。
(八)廠商若未依規定指派品管人員,或未經機關核准而擅自縮減品
管組織之成員時,則按每人每日扣罰工程品管費千分之五違約
金。
(九)施工期間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有未依本要點第二十四點
第一款設置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並應於文到兩週
內完成更換,若未於期限內完成人員之更換,監造單位應勒令
廠商停工,停工期間之工期照計。
(十)施工期間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未依本要點第二十四
點第二、三款設置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並應於文
到兩週內完成更換,若未於期限內完成人員之更換,每逾期一
日扣罰工程品管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扣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費)千分之五違約金。
(十一)機關或監造單位赴工地督導、抽查工程時,工地負責人(或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能配合出席且
未事先依本要點第二十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請假達三次者,
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並應於文到兩週內完成更換,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人員之更換,每逾期一日扣罰工程品管費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扣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千分之五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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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質保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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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規劃設計暨監造為同一工程技術服務廠商時,監造單位應於工程發
包預算書、圖等設計成果送交機關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報監造計畫
書送機關審核,以作為施工監造之依據。
監造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為郵戳日起算三個日
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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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規劃設計與監造為不同工程技術服務廠商時,機關應於辦理委託
監造服務簽約日起三日內將已完成之工程發包預算書、圖等設計
成果送交監造單位,以做為擬定監造計畫書之依據,監造單位並
應於接獲上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送機關審核。
若工程發包預算書、圖等設計成果因故未完成,則監造計畫書提
送期限順延至上開成果完成後辦理,辦理之期限並比照前項規定
。
機關自辦監造時,應依據規劃設計單位完成之工程發包預算書、
圖等規劃設計成果,於簽准辦理工程招標作業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完成監造計畫書之擬訂。
監造計畫書傳遞時間比照前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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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監造計畫書內容應依「金門縣政府公共工程監造及廠商品管作業
劃分表」所列之「工程預算金額」規模擬訂。
前項計畫書所列之各要項內容,如「監造計畫書各要項說明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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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機關委外監造時,監造單位於接獲廠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書及品
質管制計畫書後,應依下列期限完成審核: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起
,七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資
料之文到日起,九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文到日起,十二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
起,十五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五)各工程項目之分項計畫書廠商應於各該分項工程施工前自行衡
酌審核所需期程提報,監造單位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文到日起
,五日內將審核之情形及結果轉送機關備查。
廠商提送監造單位複審之案件,除有新增文件或內容有大幅度之
修訂、改變,否則複審期限為前項初審規定期限三分之二。
機關自辦監造時,其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之審查與複審
期限,亦比照第一或第二項所列期限辦理,並將審核之情形及結
果函送廠商。
監造單位對前項計畫書審核提出修正意見時,應函文要求廠商依
列舉之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廠商應自監造單位之文到
日起五日內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
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或逾期未提送時,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
第二次送審之審查結果函文日起,開始起算工期,並扣罰違約金
。
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
為郵戳日起算三個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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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機關委外監造時,於接獲監造單位所提送之監造計畫書文道日起
,機關之審查人員應依下列期限完成審核:
(一)工程發包預算未達一千萬元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日起,四
日內完成審核。
(二)工程發包預算在一千萬元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資
料之日起,六日內完成審核。
(三)工程發包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者,應於接獲送審
資料之日起,八日內完成審核。
(四)工程發包預算在巨額金額以上者,應於接獲送審資料之日起,
十一日內完成審核。
監造單位提送機關複審之案件,除有新增文件或內容有大幅度之
修訂、改變,否則複審期限為前項初審規定期限三分之二。
機關自辦監造時,機關完成監造計畫備查或複審程序之期限,亦
比照第一及第二項所列期限辦理。
機關對前項計畫書審核提出修正意見時,應函文要求監造單位依
列舉之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監造單位並應自接獲機關
通知日起五日內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機關列舉之應修正事
項逐一作相對應之修正或逾期未提送時,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
並自第二次送審之審查結果函文日起依第三十七點第四款規定辦
理。
監造計畫書往返傳遞以郵戳為憑,其傳遞時間為郵戳日起算三個
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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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監造單位派赴工地之監造人員資格與人數及工作執行之要點,應
依「金門縣政府公共工程委外監造監造人員管制作業要點」規定
提報並辦理各項監造作業;機關自行監造時亦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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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監造計畫書經機關核備後,監造單位必須確實執行,如因應政府
新頒法規或工程需要需適時辦理相關修訂,監造單位仍須依程序
於機關規定期限內全力配合,並提報機關核定;機關自辦監造時
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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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機關委外監造時,監造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罰則:
(一)監造單位未依第三十點或三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內提報監造計畫
書,逾期一日扣罰監造服務費千分之二違約金,並視情節之輕
重,機關得依契約規定與監造單位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要求監
造單位賠償機關遭受之損害。
(二)監造單位未依第三十三點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施工計畫書或品
質管制計畫書時,比照第一款規定扣罰違約金。
(三)監造單位有施工計畫書或品質管制計畫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確
實即轉送機關備查者,除再限期複審外,並自並自第二次送審
之審查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審定日止之期間,扣罰監造服
務費千分之一違約金。
(四)監造單位有第三十四點第三項情形時,比照第一款規定扣罰違
約金。
(五)經機關核備之監造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監造單位
應於接獲機關文到日起五日內提供審核,否則比照第一款規定
扣罰違約金;逾期天數達五日時,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給付
監造服務費。
(六)監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監造單位更換之;監
造單位並應於文到兩週內完成更換,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監工人
員之更換,每逾期一日扣罰委託監造費千分之二違約金: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2.經施工品質查核列為丙等(未滿七十分)並經認定查核缺失
歸責於監工人員之疏失時。
(七)監造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給付委託
監造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及「金門縣政府公共工程委外監造監造人
員管制作業要點」處理:
1.未提送監造計畫書送審。
2.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大於估驗款。
3.發生事故可歸責於監造單位所生之損害。
4.其他可歸責於監造單位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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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機關委外監造時,未依第三十四點規定期限內完成監造計畫書審
核者,機關應檢討相關失職人員,並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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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機關自辦監造時,未依第三十一點及三十四點辦理監造計畫書擬
訂及審查者,機關應檢討相關失職人員,並簽報議處。
機關自辦監造時,所指派之監造人員應依機關核定後之監造計畫
書執行監造作業,其執行績效納入年終考核及相關獎金檢討,如
有拖延懈怠未能善盡監造職責等情況者,應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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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後,要求工程承辦人員逕行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中登錄工程基本資料,並於爾後每月十日前更新工程動態
資料。工程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未依前項規定上網登錄之機關,第一次由本府函告之,並應於文到
五日內上網登錄完成,逾指定期限登錄或未完全登錄時,其主管及
承辦人員由本府簽報懲處,並列入年終績效考核及相關獎金之檢討
,該工程標案並優先列為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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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機關於工程招標文件內,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
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0點六至二點0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其他項目之預算編列,依工程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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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機關於辦理材料及施工檢驗時,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
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17025(ISO/IEC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前款認可辦理之實驗室,由其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並應印
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
;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
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
定者,由廠商負擔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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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
錄備查。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並
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機關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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