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應以人行優先之原則下,考量現地實際狀況
    及本設置要點之原則性規定,應於人行道妥善設置無障礙通路。

二、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其一般性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通路最小淨寬為 0.9公尺,最小淨高 2.1公尺。
  (二)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 5%,不宜大於8.33%(1:12)。
  (三)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 1.5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台
        ;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台,平台長寬各 1.5公尺以上,平台
        間距宜小於60公尺。
  (四)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
          與鋪面齊平。
  (五)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20公分以上,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參見圖 2-1所示);高於相鄰地面75公分以
        上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高度 1.1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欄或護牆(
        參見圖 2-2所示)。
  (六)無障礙通路上應儘量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
        時,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 1.3公分。

三、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設置參
    考例如下圖。另路緣斜坡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設置。
  (二)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 1.2公尺。
  (三)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8.33%( 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
        ,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照表 3-1規定設置。
  (四)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不得大於 5%。
  (五)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四、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 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並作適當之配置
    及處理,減少用路人之不便,但不包括路緣斜坡。有關無障礙坡道之
    設置如下規定:
  (一)無障礙坡道之最小淨寬為 0.9公尺,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
        為 1.5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 2.1公尺。
  (二)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 1:12),最大橫坡度為 2%
        。
  (三)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 4-1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 4款
        設置緩衝平台。
  (四)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台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 3款
        規定所設之緩衝平台。平台最小縱向長度為 1.5公尺;平台最小
        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底、轉向平台寬度亦不得小於
        1.5 公尺;平台上方最小淨高為 2.1公尺;平台最大坡度為 2%
        。
  (五)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
        採雙道扶手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65及85公分;採單道
        扶手時,高度為75~85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 3
        ~ 5公分淨距。扶手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 2.8~ 4公分;採用其
        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 9~13公分。
  (六)無障礙坡道及平台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 5公分以上防護緣;鋪
        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五、導盲設施主要包含整齊邊界線及警示帶,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整齊邊界線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進之整齊邊
          界線。
        2.整齊邊界線宜採直線與直角設計,避免不易察覺之弧度,並保
          持完整與連續性。
        3.利用地面鋪材提供整齊邊界線時,其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
          聲必須與相鄰地面呈現明顯差異或對比,足供視障者辨識,據
          以導引前進。
  (二)警示帶規定如下:
        1.人行天橋或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其寬度應與階梯
          出入口相同;縱向深度30公分以上;距離終端梯級30公分,設
          置參考例如下圖。
        2.警示帶之顏色、觸感或敲擊聲應與鄰接地面有明顯對比,材質
          應具備堅實、穩固及止滑之特性。

六、本設置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據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
    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