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完善本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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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計單位應以道路人行通道動線全線通暢無阻礙之概念為核心,基於
用路人及使用者之觀點,進行道路人行無障礙設施之設計,逐項確定
人行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坡道長度
限制、平台設置、進水格柵或蓋板之配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或護牆
之設置、鋪面選擇、整齊邊界線設置等符合上開設計標準、設計規範
、設置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滿足用路人及使用者的需求,審查
單位亦應對設計單位的設計成果進行檢核並填列檢核表(詳附件),
以減少、消除設計缺失問題之發生,期以建構本縣人文友善之人行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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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人行通道動線的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應符合上開設
計標準、設計規範、設置要點之尺寸需求,惟其規定尚屬最低基本需
求,設計單位應依現地條件進行綜合考量並盡量提供人行通道動線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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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人行通道動線坡道長度不宜過長,長距離的上下坡行進,將對路
人及使用者造成不便,設計單位應依現行長度距離限制進行無障礙坡
道設計,倘受限於現地地形條件,而有不得不超過限制長度之情形,
設計單位應於坡頂、坡底、轉向處及適當位置配置緩衝平台;人行通
道動線淨寬不足1.5公尺者,設計單位亦應於動線轉向處設置轉向
平台,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台;平台最小尺寸限制依現行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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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進水格柵形成妨礙行人及輪型輔具行進的孔洞,道路人行通道
動線的進水格柵之長邊方向應與人行行進方向垂直,不得平行,且其
開孔短邊寬度不得大於 1.3公分,倘未能滿足此需求者,則設計單位
需考量以具防蝕性全蓋版式溝蓋替代,亦或加覆強度足以承載行人及
輪型輔具且具防蝕性的補強網等方式因應(不限於此,設計單位應詳
予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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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防止墜落危險,提供實體阻隔,設計單位應依道路人行通道動線與
現地地面之高差情形,適當配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或護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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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人行通道動線的鋪面材料設計可採用磚材、石材、混凝土、瀝青
混凝土等(不限於此,設計單位應詳予酌量),惟應使鋪面表面達到
平順銜接,無高低差,無溝槽,不易破損,應使輪型輔具可平穩行進
,並應避免光滑表面,以提供足夠摩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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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引導視障者行進方向,道路人行通道動線應於兩側或單側設有整齊
邊界線,整齊邊界線設計採用的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聲響,應與
相鄰地面產生明顯的辨識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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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線地上物設施配置應採地下化、高架化或量體輕薄化,不得影響道
路人行通道動線之淨寬、淨高等空間,否則應協調管線單位將該設施
遷移至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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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避免過量設計,原則上路口路緣不設置車阻,宜另以交通行政管理
及交通車輛違停執法等作為或其他設計考量,以避免車輛入侵人行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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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提供寬敞之人行無障礙空間,銜接路口之路緣斜坡道採以全斷面
式扇形坡面配置,不宜採空間及動線受限的傳統畚箕型坡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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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形成連續不間斷之人行無障礙動線,人行斑馬線之劃設應與人行
無障礙坡道及路緣斜坡道之設置順暢銜接,不得錯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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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
屬工程設計規範、金門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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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倘設計單位採其他特殊人行設計考量,其設計內容亦應提供等同上
開性能需求之連續性人行無障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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