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停車場管理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府內停車場包括:大門右側停車場,大
    門左側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等三處(如附圖)。

二、本府停車場僅提供停放場地,不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情事,
    由車主自行負責,概與本府無涉,若損壞場內設備(施)者,車主應
    照時價賠償或修復。

三、機車、自行車等進入府內不予管制,惟應依指定地點停放。

四、左列汽車得駛入府內停車場停放,並將車輛停車證貼於檔風玻璃右上
    角:
  (一)本府公務車輛(31部)停於地下停車場(車輛停車證顏色為粉紅
        色)。
  (二)本府股(課)長(含督學、技正、視導)上下班汽車都停放於地
        下停車場(車輛停車證顏色為粉紅色)。
  (三)本府編階科員(含人事助理員、主計佐理員、技士、技佐)員工
        上下班汽車停放於本府大門左側停車場(車輛停車證顏色為藍色
        ),科員以下員工(辦事員、顧員、聘雇、臨時人員、技工、工
        友)俟金城警察所竣工後再規劃分配,現上下班車輛暫停放於本
        府租賃於東側空地。
  (四)控留本府大門右側(23)個車位供媒體記者,中央駐金單位主管
        ,所屬單位主管及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停車證顏色為淺綠色。
  (五)製作臨時汽車車輛通行證若干枚(橘紅色),放置於本府警衛班
        ,由警衛班視停車位多寡管制進出,民眾駕駛汽車進入府內須先
        將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車輛通行證再駛入,洽公完畢,出本府再換
        回原身份證明文件。

五、持有殘障手冊洽公民眾,得以優先入府停放車輛。

六、停車通行證,不得轉讓(借)冒用及塗改,如經查獲,除註銷原証外
    ,並追究偽造責任,毀損致不堪使用,應換發新證。

七、本府停車場主要供員工上下班及民眾洽公臨時停放,下班或公畢除公
    務車輛外應即駛離,不得長時間佔用車位。

八、本府員工違規停放或停置逾三日以上之汽車,由本府警衛登記送業務
    單位定期呈閱,分送有關局料室並作為平時考核之參考。

九、如本府各停車場車位已滿時,洽公車主不得要求或強行入場,應即駛
    離府區不得任意停放以維車場秩序。

十、府內道路嚴禁停放各型車輛,如臨時因公必須停放者,公畢應即駛離
    ,但停放時間仍似不通三十分鐘為原則。

十一、違規停放府內之車輛,請警衛隨時勸離,並由政風室、秘書室配台
      辦埋。

十二、原發之本府車輛通行證,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