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
求職人員所雇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
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造
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特設金門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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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求職人或受雇者提出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
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見。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
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訂公平就業政策或訂定、修正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各事業單位、雇者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
(五)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收集相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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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府
就相關各局、室人員及本縣相關團體代表聘(派)兼之,聘期為二年
,屆滿後續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時,得隨時改聘補足
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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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一至二人協助之,由本府勞工行政課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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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召集人定期邀請委員會召開會
議,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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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
有三等親範圍之內或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委員應自行迴
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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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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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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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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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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