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第十九條規定。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四)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五)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二、目的: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之需求,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在地
    老化政策,協助本縣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長期照顧之失能者
    維持或提昇自我照顧能力、改善日常生活品質,增加其社會適應能力
    ,並紓解家庭照顧者之壓力。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且家屬未領有政府提
    供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ADL評估失能者。
  (二)五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三)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子女上班外出缺乏
        照顧之老人。
  (四)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罹患慢性疾病且不需住院無法定傳
        染疾病之老人。
    上述對象需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評估有
    長期照顧需求者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者,惟重度失
    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托能力而定。

四、服務類別及補助標準:

五、申請程序:申請人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經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進
    行失能評估,符合資格條件者核以補助額度,並由日間照顧服務中心
    提供服務。

六、服務項目內容: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接送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七、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
        服務團體。

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照顧服務員:
        1.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
          十人計。
        2.失智、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
          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3.護理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
    復健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
    師(生)提供服務。

九、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1.多功能活動室。
        2.無障礙衛浴設備。
        3.餐廳。
        4.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5.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五)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
        則。

十、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
    準第五條規定。

十一、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個案紀錄。

十二、辦理原則:
      本府依年度經費編列方式,採委託或補助符合資格之服務提供單位
      辦理,惟實際委託(補助)金額,依當年度內政部核定之長期照顧
      計畫額度內辦理。

十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者,列入本長照中心個案管理,需定期(六個月
      )接受複評,若申請者補助資格異動或補助原因消失時,服務人員
      及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重新評估或停止服務。

十四、經費來源:本府預算及申請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