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金烈水道水頭、九宮碼頭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3年5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金門縣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82)縣建字第二六九五七號函辦理
    。
二、航業法及有關航政法令規定。

貳、目的:
    為健全本縣航業制度,促進航業發展,維趣航運安全,繁榮地區經濟
    ,特制定本規定。

參、行駛航線:
    船舶經營客貨運送所算行之路線,限金門縣金烈水道,水頭–九宮碼
    頭。

肆、申請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送左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小船客、貨運送業: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
  (三)船舶規範或規格及船圖。
二、申請籌設經營船舶運送業:
  (一)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戶籍證明。
  (三)營業計劃書:記載營業計劃、船舶一覽表、資本總額、籌募計劃
        。
  (四)公司章程草案。
三、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登記事項表。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股東名簿,董、監事名冊。
  (六)經理人簡歷冊。
  (七)專任職員名冊。
  (八)船舶一覽表。
  (九)公司旗幟、標誌圖。
  (十)營業計劃書。
  (十一)營業收支概算表。

伍、繳納規費:
一、申請籌設經營船舶運送業登記。(免費)
二、申領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正。
三、各項證書費及規費悉依航業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繳納。
四、軍、公營船舶免收碼頭維護費、停泊費、清潔費、帶解纜費。
五、民營船舶除碼頭維護費、帶解纜費暫免繳納外,停泊費、清潔費比照
    金門港繳納,其中停泊費、清潔費為減輕業務負擔,水頭、九宮碼頭
    合併以日計費。(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開徵)。

陸、碼頭及船舶管理:
一、軍、公營船舶及使用碼頭船席及帶解纜,由各該管理機關自理。
二、民營船舶使用碼頭船席,由金門縣港務處負責調度,帶解纜由業務自
    理。
三、水頭、九宮碼頭貨物裝卸及其他棧埠作業,得比照金門港辦理。
四、航行金烈水道之船舶,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在禁止航行之水域內航行。
  (二)在航道、船席、碼頭附近、船渠口、船渠內採補水產動、植物,
        養殖水產物。
  (三)在指定停泊以外之處所停泊。
  (四)將果皮雜物或其他廢棄物品拋棄水中。
  (五)擅自停靠艦艇外擋。
  (六)未依規定收費。
  (七)在營業時間外營業。
  (八)在夜間無燈航行。
  (九)留乘客在船上住宿。
  (十)強行攬載。
  (十一)強迫船員行駛核定之航線以外水域。
  (十二)攜帶或藏匿違禁危險物品上船。
  (十三)對軍事設施攝影描繪。
  (十四)聽任駕駛人酗酒。
  (十五)其他妨害船舶航行安全之行為。
五、經營船舶運送業者,發現船難應即設法救助,並迅速通報主管機關及
    警察機關。

柒、碼頭安全管制:
一、水頭、九宮碼頭經內政部(81)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四二一號公告為
    金馬安輔條例第四條一項之管制區。
二、未受允准,於碼頭範圍內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依妨
    害軍機治罪條例第八條、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未受允准出入碼頭管制區者,依金馬安輔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得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四、車輛進入碼頭管制區應先查驗通行證及人員身分,始得通行。
五、進入碼頭管制區搭乘交通船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軍人應先至碼頭管制室實施驗證。
  (二)民眾須購票始可進入,非設籍金門之民眾,得驗身分。
  (三)班船開駛開十五分鐘開始核對身分及查票,並依序排隊進入。
  (四)搭乘交通船不分軍民,一律穿著救生衣,以維生命安全,未穿著
        救生衣致生意外者,後果自負。
六、民眾進出水頭、九宮碼頭管制事宜,由金門縣金門港務處及金門縣公
    共車船管理處依權責協調辦理,有關上稱碼頭秩序維護工作,由金門
    縣警察局派警力配合執行。
七、軍人由烈嶼守備區所屬水頭、九宮管制室負責管制。
八、公、民營交通船班船運以外時段,人員進出碼頭,由烈嶼守備區負責
    管制。
九、公民營交通船於營運時間以外,如遇緊急事件必須航行者,得由各該
    管理機關,向烈嶼守備區協調,經同意後始可航行。

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本規定未規者,適用其他法律
    及航業法等有關航政法令規定。

玖、本規定奉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