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及督導管
理受補貼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依「大眾運
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
|
二、補貼對象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本府核准有案之服務性路線者。(服務性
路線:係指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
業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
路線、接駁路線及符合補貼條件等營運虧損之公車路線)
(二)申請補貼之公車現有路線須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
以下(超過六十班次,其申請補貼班次,以六十班次為上限),
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三、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路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
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X班次X里程。
(二)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
分攤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本府審定
之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
施前,本府得參照市區公車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
本計算之。
(三)班次:自營運路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算為一個班
次。
(四)里程:申請之路線別單程里程數。
(五)業務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和財政、主計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議
時,可視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金額。業者須
依規定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成本計算制度,否則
停止補貼直至實施止。
|
四、補貼經費來源,依交通部訂頒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規定辦理,原則由交通部與本府負擔,本府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
編列之,倘預算用罄,則不予補助。
|
五、業者補貼計畫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額、補
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及其他等)。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數額概算彙總表。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書。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之營運報表、營運月報及前三年經會計
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
報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
六、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程財政、主計等單位共同審
議,其審議事項如下:
1.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及修訂之審議。
3.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4.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5.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6.原核定路線別補助計畫修訂之審議。
7.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本府受理補貼計畫申請,即召開會議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行
政程序陳報交通部核可後實施。
|
七、請(撥)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補貼款之申請時程:
1.補貼期限自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分兩期
補貼。
2.當年六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五月第一期補
貼款。
3.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申請當年六月至十一月第二期補貼款
。
(二)業者申請補貼款時應將補貼計畫執行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
款憑證送本府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交通
部請款結報核銷。
(三)各受補貼計畫若業者有違約情事,經本府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
除後,再予撥付該補貼款,業者不得異議。
|
八、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府及交通部得隨時查核業者補貼計畫之執行,業者應配合辦理
。
(二)未經本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內容,違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
刪減或終止核撥當月補貼款。
(三)受補貼業者若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依法追訴之。
(四)各受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將作為後續年度本府核定補助計畫之
參考。
|
九、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月台上及
其他明顯處,標明該路線接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
(含傳真電話)與信箱地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亦應儘速處理完畢
並作成紀錄備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