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金門縣法規(以下簡稱縣法規)之
  制(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縣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自治條例係經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議會)通過,並由本府公布之自治
  法規。
  前項自治條例應冠以本縣之名稱。

  自治規則係經本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之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規則應冠以本縣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
  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前項委辦規則之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不牴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