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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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金門縣法規(以下簡稱縣法規)之
制(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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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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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係經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議會)通過,並由本府公布之自治
法規。
前項自治條例應冠以本縣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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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係經本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之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規則應冠以本縣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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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
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前項委辦規則之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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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不牴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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