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優良律師擔任本府法律顧問,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法律顧問名額定為一人,必要時另得增聘一人。

三、法律顧問辦理本府法律案件之諮詢服務工作。

四、法律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行政院所定標準支領交通費。
    法律顧問應邀出席本府會議,得依規定另支領差旅費用及出席費。

五、法律顧問代理本府訴訟、執行案件,民刑事、行政事件書狀及契約撰
    擬,應依一般收費標準酌予折扣優惠。

六、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聘為本府法律顧問:
  (一)具有律師資格,執業三年以上成續優良者。
  (二)熟悉縣政業務或具行政法學專長者。

七、法律顧問任期定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但必要時,得隨時予以解聘
    。

八、法律顧問依法喪失律師資格,本府應予以解聘。

九、本府為辦理縣民法律扶助,得遴聘律師,提供縣民法律諮詢。
    縣民法律諮詢服務顧問,準用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