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支給差旅費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由單位主管切實嚴格
    審核,並簽陳權責長官核准,不得浮濫。

二、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者為限並應詳加審核
    決定,如利用電話、公文、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而達
    成任務者,不得派員出差。

三、在金門地區出差者,不得報支短程旅費,確因工作需要,未及趕回住
    所用膳,且於事前經簽報業務主管核准有案者,得支給膳費,一餐以
    80元為報支基準。

四、(刪除)

五、員工奉派出差其交通費係各依其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核實
    支給,其中搭乘飛機應檢據核實報支外,其餘無需檢據,惟應以出差
    地點飛機直航點或最近者為原則。

六、在臺灣本島之交通如應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
    事前報請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七、參加受訓、講習、實習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在三個月以內者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點之規定標準支給,超過三個月以上部份按
    規定數額五折支給。

八、各鄉鎮公所及各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出差,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