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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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議員
  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

  本會議員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
  ,共十六名;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
  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
  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
  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
  就職。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