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 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 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 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 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