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
  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
  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
  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
  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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