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
  份,報請內政部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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