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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 份,報請內政部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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