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
  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
  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
  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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