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 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 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 時,由年長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