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
  之,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
  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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