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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 之,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 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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