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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會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設各種委員 會審查議案。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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