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