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學校)運用電子民意信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
    案件(以下簡稱電子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
    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
    辦理。
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電子民意信箱應由首長指派專人每日定時負責處理
    ,並由研考單位列管追蹤。
四、本府及各機關建置電子民意信箱系統,應遵守相關網路使用規範及有
    關法令規章,並依發信人意願決定是否公開刊登。
五、電子陳情案件如屬檢舉、控訴性質,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六、電子民意信箱收受後,應依業務性質分交承辦單位辦理;非屬本機關
    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研考單位,並上網答覆發信人。
七、電子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並會知各該研考單位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同一事由函復二次以上,經奉核定免予處理者。
(二)已上網函復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者。
(三)商業廣告信函等。
(四)無網址或網址錯誤暨無連絡地址者。
(五)與縣政無關之意見、情緒批評、惡意攻訐謾罵等。
八、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內容為詢問一般性質資訊或具時效性之事項,各受理單位應迅速聯
      繫權責機關查明後,上網答覆。
(二)內容複雜或涉及數機關(單位)者,得邀請機關(單位)、陳情當
      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訪瞭解,再將處
      理結果上網答覆。
(三)內容為具建設性之批評意見,各受理機關上網簡復答謝,並彙陳首
      長核閱。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應上網婉轉勸導陳情人逕
      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說明法令依
      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情人。
九、電子陳情案件,各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審慎處理,所陳理由係不服下
    級機關處理者,上級機關應查明事實妥慎處理。
十、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日,如案情複雜致無法依限辦結
    者,應先行上網函覆辦理情形,並適時將續辦情形告知發信人。
十一、各機關學校處理電子陳情案件,列入公文處理成績統計,定期辦理
      考核。
十二、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答覆陳情申訴案件相關資料,均應歸檔
      按月彙整填報,並妥為保管。
十三、各機關受理電子民意信箱陳情申訴案件,得參酌本作業要點規定,
      處理作業相規定。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改進。
十五、本要點自發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