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職員值
日,依本要點實施。
二、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係指本府暨所屬行政機關(學校)。
三、各單位值日分平常日與例假日兩種。
前項例假日指星期六、星期日、依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或調整彈
性放假日。
四、各單位值日原則上由編制內職員輪值之。但左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參議。
(三)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經單位首長核准免參加值
勤人員。
(四)本府局科室主管另負責值週,不參加值日。
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支固定月薪)是否參與輪值,由各單位首長協
調決定之。
五、各單位值日應以男性職員輪值之。男性職員輪值有困難者,得排定女
性職員參與輪值。(單位性質特殊者除外﹁如縣立醫院﹂)但女性職
員輪值時間以上午上班時間(例假日比照)起至下午下班時為限。(
夜間值夜由單位主官調配)各單位值日,人事單位應按月編排輪值表
,並視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配置工友、司機輔助或參與值勤,報請單
位首長核定後行之。
合署辦公處所(大樓),可會商決定共同輪流擔任值日,並由鄉鎮長
統一督導管理
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概由職務
代理人遞補。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報知人事單位登記
七、值日員之任務如左: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並作各項必要之措施。
(二)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三)應注意閉鎖各辦公室門窗,熄滅燈火及關閉自來水、電氣設備等。
(四)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
(五)執行本單位安全(保密)檢查,安全維護及安全狀況連絡處理事宜
。
(六)負責外賓或來客洽公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七)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人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於接獲事件通報後即時陳報單
位首長或總值星官核示並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報單位首長
外,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單位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
處理之。
十、各單位值日人員應受本府值日官之督導,本府值日官應受值星官之督
導。
十一、值日時間自每日上班時間(例假日比照)起至次日上班時間止,並
於每日上午上班時間為交接時間。
十二、值日人員輪值適逢假日其補休規定如左:
(一)星期六、星期日、國定例假日與颱風停止上班日、調整彈性放假
日及週休二日制全日擔任值日人員,准予一個月內補休一日,但
由女性員工參與值日者,准予各補休半日。
(二)補休以不影響正常公務原則下實施,若確因公務無法於期限內補
休,並經機關首長核准有案者,得再展延三個月,逾期視同放棄
,不得再要求補休或改發加班費。
十三、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並由各單位主管負
責查勤(本府不定期查勤)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各單位依本要點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且由男(女)性參與輪值時,其
值勤餐費,由各單位酌情決定分配之。
十四、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膳宿,由各單位供給,其中所需餐費由各機關
(學校)在值勤費項目內支給之。
十五、各單位應設值日牌,書明值日員工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顯明處
所。
十六、各單位值日室處備左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記事簿。
(二)電話記錄簿。
(三)本單位重要職員住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所在地機關、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十七、值日記事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接勤人員陳送本單位首長
或總值星官核閱。
各單位應將值日輪次表於前月月底前送本府人事室彙辦。
十八、各公營事業(生產)單位之值日由各該單位自行衡量單位特性另訂
之。
(修正亦同)
十九、本要點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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