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政府出版品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出版品業務應依
    行政院頒「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政府出版品係指以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鄉鎮公所之經費或名義
    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公所應指派專人負責出版品管
    理及運用事宜。
四、出版品除需依規定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外,圖書應依國家圖書館
    相關規定,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書號
    (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連續性出版品應依國家圖書館
    相關規定,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另出版品封底需加
    印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五、出版品印製前,專責人員應至政府出版品資訊網(http://gpnet.gsn
    .gov.tw/)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 GPN標示,以下簡稱統一編
    號),並於完成編號後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送一份至本府計畫室備
    查,另一份連同申請單(如附件)、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序言影
    本各乙份,寄送或傳真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請國際標準
    書號(ISBN)。
六、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應以每一書(冊)或一獨立單元電子出
    版品、非書資料編訂一號,重製時延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編
    號,連續性出版品每年編訂一號。
七、政府出版品有下列情形者,免編統一編號(GPN )、國際標準書號(
    ISBN)、國際標準期刊(ISSN)、出版品預行編目:
(一)未公開出版或發行者
(二)供特定對象使用或內部參考
(三)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
(四)各級學校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五)重印本(延用原有之各項編號)
(六)短暫性出版品、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戲劇和音樂性節目
      表等。
(七)頁數十五頁以下者。
八、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條碼、國際標準書號
    (ISBN),定價印製於封底裝訂處之下方,其順序為ISBN、條碼、GP
    N 、定價。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印製於期刊封面上方,出版品預
    行編目(CIP )圖書版權頁上方。
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得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或提
    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金以不得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
十、政府出版品出版後,應分別寄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兩份。
十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縣各鄉鎮公所。
      政府出版品申請統一編(GPN )號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作業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