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上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企業化經營及鼓勵事業人員發揮經營績效,創造
超額盈餘,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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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事業機構,係指編列有營業預算之機構,包括本府所屬之
金門縣金門酒廠、金門縣物資供銷處、金門縣陶瓷廠、金門縣花岡石
廠、金門縣金門日報社、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金門縣西園鹽場、
金門縣自來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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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年度,係指營業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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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獎金發給對象:
(一)編制內員工。
(二)實際執勤額外(臨編)及職務代理人。
(三)派(配)駐事業機構警勤人員。
(四)聘用、約僱人員及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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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獎金核發標準:
(一)績效獎金由各事業機構達成之超額盈餘,視各事業機構經營績效
情形及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核發。
(二)績效獎金之核發應不影響各事業機構年度預算盈餘,在事業機構
超額盈餘範圍內,考核列甲等者,其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二個
月薪給總額為限,考核列乙等者,其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一個
月薪給總額為限。
(三)績效獎金計算公式:
1.績效獎金=本年度超額盈餘(實際盈餘-應達成盈餘)×勞動
成本佔營業支出比率×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其公式為:
2.績效獎金:
本年度決 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本年度決算
本年度 算用人費 用人費
決算超×(────)×(───────────────)
額盈餘 本年度決 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前三年
算用人費 平均決算用人費
3.實際盈餘:係指本府核定之年度決算數。
4.應達成盈餘:係指法定預算盈餘,加有利外在因素,減不利外
在因素所影響之盈餘(有利、不利外在因素為年度預算中未考
慮而對盈餘有影響者,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經營不可控制及政
策因素所導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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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利、不利外在因素之處理原則:
(一)有利外在因素:凡非屬事業營運所獲致之增加盈餘金額,經審核
屬實者,應增加法定預算盈餘。
(二)不利外在因素:凡非屬事業營運所導致之減少盈餘金額,經審核
屬實者,應減少法定預算盈餘。
(三)各事業機構應就該年度預算與決算,有關各項產品之銷貨收入與
銷貨成本之數量與價格因素及其他影響預算盈餘之有利、不利因
素詳加分析,並分別列明原因,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報本府審核(
格式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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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事業機構依據審定有利、不利外在因素及考核成績計算績效獎金總
額,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報本府(格式如附表三)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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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發之績效獎金,應在辦理年度決算時先行核算估計,以應付款保留
處分,俟考核成績確定及績效獎金總額,經本府核定後核發,如有溢
估餘額,則轉作前期收入處理,短估金額併入核發年度績效獎金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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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績效獎金發給標準:
按考核年度最後月份員工所敘薪級、等階標準及依本要點五、核算月
數之薪給總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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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事業機構員工於考核年度終了仍在職者,發給績效獎金。但年度內
新進或退休(職)、資遣、奉准留職停薪及在職死亡者,各得按當年
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其依規定輪(商)調其他機關(構)者,在
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亦同。
前項績效獎金按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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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左列人員,績效獎金不予發給:
(一)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
(三)因案免職、休職、撤職或解僱者。
(四)按日、按件、按次計算計酬未支月固定薪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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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事業機構營運有利、不利外在因素及績效考核,由本府組成經營
績效考核委員會審定,委員會編組及考核項目如附表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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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核發,得依本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自行訂定
核發作業規定,並報本府備查,嚴謹核發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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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經營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事業主持人應
負經營成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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