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上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企業化經營及鼓勵事業人員發揮經營績效,創造
    超額盈餘,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業機構,係指編列有營業預算之機構,包括本府所屬之
    金門縣金門酒廠、金門縣物資供銷處、金門縣陶瓷廠、金門縣花岡石
    廠、金門縣金門日報社、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金門縣西園鹽場、
    金門縣自來水廠。

三、本要點所稱之年度,係指營業會計年度。

四、績效獎金發給對象:
  (一)編制內員工。
  (二)實際執勤額外(臨編)及職務代理人。
  (三)派(配)駐事業機構警勤人員。
  (四)聘用、約僱人員及臨時工。

五、績效獎金核發標準:
  (一)績效獎金由各事業機構達成之超額盈餘,視各事業機構經營績效
        情形及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核發。
  (二)績效獎金之核發應不影響各事業機構年度預算盈餘,在事業機構
        超額盈餘範圍內,考核列甲等者,其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二個
        月薪給總額為限,考核列乙等者,其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一個
        月薪給總額為限。
  (三)績效獎金計算公式:
        1.績效獎金=本年度超額盈餘(實際盈餘-應達成盈餘)×勞動
          成本佔營業支出比率×勞動生產力進步比率,其公式為:
        2.績效獎金:
                  本年度決      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本年度決算
        本年度    算用人費      用人費
        決算超×(────)×(───────────────)
        額盈餘    本年度決      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前三年
                  算用人費      平均決算用人費
        3.實際盈餘:係指本府核定之年度決算數。
        4.應達成盈餘:係指法定預算盈餘,加有利外在因素,減不利外
          在因素所影響之盈餘(有利、不利外在因素為年度預算中未考
          慮而對盈餘有影響者,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經營不可控制及政
          策因素所導致者)。

六、有利、不利外在因素之處理原則:
  (一)有利外在因素:凡非屬事業營運所獲致之增加盈餘金額,經審核
        屬實者,應增加法定預算盈餘。
  (二)不利外在因素:凡非屬事業營運所導致之減少盈餘金額,經審核
        屬實者,應減少法定預算盈餘。
  (三)各事業機構應就該年度預算與決算,有關各項產品之銷貨收入與
        銷貨成本之數量與價格因素及其他影響預算盈餘之有利、不利因
        素詳加分析,並分別列明原因,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報本府審核(
        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各事業機構依據審定有利、不利外在因素及考核成績計算績效獎金總
    額,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報本府(格式如附表三)審核。

八、應發之績效獎金,應在辦理年度決算時先行核算估計,以應付款保留
    處分,俟考核成績確定及績效獎金總額,經本府核定後核發,如有溢
    估餘額,則轉作前期收入處理,短估金額併入核發年度績效獎金處理
    。

九、績效獎金發給標準:
    按考核年度最後月份員工所敘薪級、等階標準及依本要點五、核算月
    數之薪給總額發給。

十、各事業機構員工於考核年度終了仍在職者,發給績效獎金。但年度內
    新進或退休(職)、資遣、奉准留職停薪及在職死亡者,各得按當年
    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其依規定輪(商)調其他機關(構)者,在
    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亦同。
    前項績效獎金按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一、左列人員,績效獎金不予發給:
    (一)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者。
    (二)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
    (三)因案免職、休職、撤職或解僱者。
    (四)按日、按件、按次計算計酬未支月固定薪資者。

十二、各事業機構營運有利、不利外在因素及績效考核,由本府組成經營
      績效考核委員會審定,委員會編組及考核項目如附表四、五。

十三、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核發,得依本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自行訂定
      核發作業規定,並報本府備查,嚴謹核發績效獎金。

十四、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經營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事業主持人應
      負經營成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