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6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平時考核工作及加強公務人員紀律,各機關首長應確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暨施行細則」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之規定,督導所屬執行平時考核工作,以提昇行政效率。

二、各級主官(管)應依據屬員之「公文登記簿」或工作能力等以及其平
    日生活素行、品德操守,並按行政革新有關規定,實施確實、公正、
    客觀之考核,如有循私不公,故為庇護,致考核結果發生重大錯誤或
    糾紛者,應視情節予以議處。

三、各機關對於屬員之考核,如發現有違規者應適時加以處理,嗣後如因
    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而導致不良後果或有重大貪瀆案件,經查屬
    實者,其主管及機關首長應負連帶處分責任。

四、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員平時工作與紀律,應嚴密管理考核,並
    要求屬員依規定每六個月自我考評一次,考評表(如附件一)應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底送交直屬主管初評後送主官評定,並列入年終考績
    重要參考。

五、各機關各級主管持用平時考核手冊(如附件二)應於每年三、六、九
    、十二月底送人事室室轉呈長官核閱。其未依限陳送經查獲者,第一
    次申誡壹次,第二次申誡兩次,餘類推。

六、有關平時考核紀錄執行情形,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赴各機關抽查,績優
    單位將擇優予以敘獎。

七、本補充事項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