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組織
  本府設防救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於警察局,以縣長為指揮官
  ,副縣長為副指揮官,並由警察局局長任執行官,綜理全縣一切天然災
  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情組:由警察局組成,並以保民課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復建組:由建設局、財政科、臺電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自來
      水廠等相關單位組成,並以建設局局長兼任組長。
  三、救濟處理組:由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主計室等相關單位組成
      ,並由民政局局長兼任組長。
  四、防救督導組:由警察局組成,以警察局督察長兼任組長。
  前項各組應就業務需要編組,並指派業務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參與指揮
  部作業與連繫。

  天然災害發生前或後,指揮部應視事實需要召開防救災害會報及救災善
  後處理會報,由指揮官主持,除指揮部各組組長以上幹部出席外,本府
  各局、科室主管、中華電信公司經理、臺電公司經理、衛生局局長、林
  務所所長、車船管理處處長、自來水廠廠長、港務處處長、警察局消防
  隊隊長,均應參加商討防救災害及善後處理事宜。

  各鄉鎮設防救災害執行中心(以下簡稱執行中心)於鄉鎮公所內,由鄉
  鎮長兼主任、警察所所長、鄉鎮公所秘書兼副主任,受指揮部之指揮督
  導,執行鄉鎮內防救災害事宜,並設左列各組:
  一、防情組:由鄉鎮公所兵役課組成,以兵役課長兼任組長。
  二、搶修復建組:由鄉鎮公所、臺電公司服務所、中華電信公司工務課
      、公車站等相關單位組成,以建設課長(財經課長)兼任組長。
  三、救濟處理組:由鄉鎮公所民政課、財政(經)課所在地各級學校派
      員組成,以民政課長兼任組長。
  四、防救督導組:由警察所員警、(義警)義消、民防隊員組成,以警
      察所副所長兼任組長。

  各級防救災害編組人員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應由各單位派員代理。

  執行中心應就轄區內,可能受災地區附近,指定學校設立災民收容所,
  由學校校長配合里幹事長及教職員執行災民收容救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