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60
人,瀏覽人次:
82457719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指揮部撤銷後,未了事項由各主管單位,自行按平時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其他突發重大事件,經本府批准,得比照本條例處理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