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附則
  指揮部撤銷後,未了事項由各主管單位,自行按平時作業程序辦理。

  其他突發重大事件,經本府批准,得比照本條例處理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