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隸屬於金門縣衛生局。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兼任,綜理所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
。

衛生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社區護理、健康門診、巡迴醫療及醫療
救護等事項。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師及護士。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金門縣衛生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