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立醫療院所門診掛號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醫療福利,並減輕民眾就醫門診負
  擔,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本辦法所稱公立醫療院所係指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及其所屬院區。

  病人至本縣公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所需掛號費由本府補助費
  用百分之六十。但就醫病人係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員工、持有身
  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低收入戶以第五類身分投保者、年滿七十歲
  以上老人及其他依法免收掛號費者,不予補助。

  公立醫療院所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繕造申請總表及補助收據,向主管機關
  辦理核銷,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撥款至公立醫療院所。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