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醫療福利,並減輕民眾就醫門診負
擔,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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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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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立醫療院所係指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及其所屬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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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至本縣公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所需掛號費由本府補助費
用百分之六十。但就醫病人係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員工、持有身
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低收入戶以第五類身分投保者、年滿七十歲
以上老人及其他依法免收掛號費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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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療院所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繕造申請總表及補助收據,向主管機關
辦理核銷,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撥款至公立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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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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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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