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設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依該辦
    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

二、本要點置委員七至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擔任、副
    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派)學者、專家、有
    關機關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
    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
    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促進醫療照護事業發展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審議事項。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支出之審議事項。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  委託
    相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
    學者列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