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依「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管理要點」設置金門縣立醫院職能
    治療復健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監督職能治療復健金之運用。
  (二)定期審查職能治療復健金之收支。
  (三)協助職能治療復健金之捐募。
  (四)其他交辦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人,其中須有職能治療師,委員任期兩年,由院長聘任
    之。

四、本會置主委一人,由委員互選簽報院長任命之,主委不得兼任執行單
    位。

五、本會主委、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委擔任總召集人
    。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設置要點,陳報上級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