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管理要點」設置金門縣立醫院職能
治療復健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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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監督職能治療復健金之運用。
(二)定期審查職能治療復健金之收支。
(三)協助職能治療復健金之捐募。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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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三人,其中須有職能治療師,委員任期兩年,由院長聘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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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主委一人,由委員互選簽報院長任命之,主委不得兼任執行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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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主委、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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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委擔任總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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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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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設置要點,陳報上級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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