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台灣地區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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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透過適當的職能治療,使病患學會照顧自己,增加參與活動的信
心及耐心,提高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使其能重返社會。
(二)為提供復健期病患生產性治療,運用各種有意義的活動與工作,
激發病患的工作動機,培養工作習性及興趣,訓練工作技巧。並
提供各項模擬實際工作的機會,以探測及發揮病患的工作潛能。
(三)在不為營利,而以訓練病患為目的的前提下,運用生產及服務性
工作的報酬及各界捐助款,作為病患工作慰勞金、病患團體福利
金及生產金,並提供各項病患福利措施,以利復健訓練工作之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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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能治療復健全適用對象:
本院全日住院、日間留院、門診等病患,經醫師轉介接受職能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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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能治療復健金來源:
(一)病患參與復健訓練工作(指:生產性、服務性與勞務性工作)所
得。
(二)各界捐款。
(三)職能治療復健金利息所得。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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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能治療復健金運用方式:
(一)復健訓練工作所得:依其來源之不同,先扣除支出成本,其盈餘
按照下列百分比納入各項目運用。
1.80%入病患工作慰勞金。
2.10%入病患團體福利金。
3.10%生產金。
(二)各界捐款:若有指定項目之捐款,就依其所指定之項目。若無指
定,則歸入生產金下運用。
(三)利息所得:歸人生產金下運用。
(四)其他:依各界捐款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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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能治療復健全適用範圍:
(一)病患工作慰勞金:支付病患工作之慰勞金。
(二)病患團體福利金:支付病患之福利活動,及有助復健期病患身心
健康所須但無法由院方支付之經費。
(三)生產金:支付有關復健訓練活動所須之材料、設備及與業務相關
之經費,並支付從事無報酬服務與勞務性工作病患之工作慰勞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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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能治療復健金之管理辦法:
(一)設立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管理委員會共有三人,管理委員由院
長指派擔任,委員中須有職能治療師。管理委員會中三人互推一
人擔當主委,主委不得兼任執行單位。
(二)職能治療復健金應成立專戶『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
存入銀行保管,孳息運用。
(三)職能治療為執行單位,須負責收支等事務性工作,每月製作職能
治療復健金報表,按上述方式以代收代文方式入帳,並循會計程
序辦理。由『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管理委員會』定期審
核其收支情形。
(四)執行單位應於年度開始時,擬定年度計畫,經由委員會定期審核
通過並陳奉院長核可後,依計畫執行。右為臨時性活動,應簽會
主委核可後辦理。
(五)執行單位應將上一年度各界捐款收入明細表刊登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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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能治療復健金限用於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內,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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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陳報上級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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