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台灣地區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標準」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透過適當的職能治療,使病患學會照顧自己,增加參與活動的信
        心及耐心,提高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使其能重返社會。
  (二)為提供復健期病患生產性治療,運用各種有意義的活動與工作,
        激發病患的工作動機,培養工作習性及興趣,訓練工作技巧。並
        提供各項模擬實際工作的機會,以探測及發揮病患的工作潛能。
  (三)在不為營利,而以訓練病患為目的的前提下,運用生產及服務性
        工作的報酬及各界捐助款,作為病患工作慰勞金、病患團體福利
        金及生產金,並提供各項病患福利措施,以利復健訓練工作之進
        行。

三、職能治療復健全適用對象:
    本院全日住院、日間留院、門診等病患,經醫師轉介接受職能治療者
    。

四、職能治療復健金來源:
  (一)病患參與復健訓練工作(指:生產性、服務性與勞務性工作)所
        得。
  (二)各界捐款。
  (三)職能治療復健金利息所得。
  (四)其他。

五、職能治療復健金運用方式:
  (一)復健訓練工作所得:依其來源之不同,先扣除支出成本,其盈餘
        按照下列百分比納入各項目運用。
        1.80%入病患工作慰勞金。
        2.10%入病患團體福利金。
        3.10%生產金。
  (二)各界捐款:若有指定項目之捐款,就依其所指定之項目。若無指
        定,則歸入生產金下運用。
  (三)利息所得:歸人生產金下運用。
  (四)其他:依各界捐款之辦法辦理。

六、職能治療復健全適用範圍:
  (一)病患工作慰勞金:支付病患工作之慰勞金。
  (二)病患團體福利金:支付病患之福利活動,及有助復健期病患身心
        健康所須但無法由院方支付之經費。
  (三)生產金:支付有關復健訓練活動所須之材料、設備及與業務相關
        之經費,並支付從事無報酬服務與勞務性工作病患之工作慰勞金
        。

七、職能治療復健金之管理辦法:
  (一)設立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管理委員會共有三人,管理委員由院
        長指派擔任,委員中須有職能治療師。管理委員會中三人互推一
        人擔當主委,主委不得兼任執行單位。
  (二)職能治療復健金應成立專戶『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
        存入銀行保管,孳息運用。
  (三)職能治療為執行單位,須負責收支等事務性工作,每月製作職能
        治療復健金報表,按上述方式以代收代文方式入帳,並循會計程
        序辦理。由『金門縣立醫院職能治療復健金管理委員會』定期審
        核其收支情形。
  (四)執行單位應於年度開始時,擬定年度計畫,經由委員會定期審核
        通過並陳奉院長核可後,依計畫執行。右為臨時性活動,應簽會
        主委核可後辦理。
  (五)執行單位應將上一年度各界捐款收入明細表刊登徵信。

八、職能治療復健金限用於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內,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九、本要點經陳報上級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