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二、任務:
    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以書面報告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有
        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經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
        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得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
        變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會報召集人或本中心指揮官指
        定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三)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駐後,進駐機關應依
        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
        措施;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機關人員之出席
        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四、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及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依
    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或應鄉、鎮
    (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
    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
            、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二十四小時後進入
            本縣。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所屬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
            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
            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後進入本縣。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
            工務局、交通旅遊局、社會局、人事室、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
            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指派課(股)主管或承辦人員進
            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二小時後進入本縣。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金門岸巡
            總隊、第九海巡隊、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
            務局、交通旅遊局、社會局、行政室、研考室、主計室、人
            事室、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金門氣象站、台電公
            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估計有五人以
          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金門岸巡總
          隊、第九海巡隊、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
          、交通旅遊局、社會局、行政室、研考室、主計室、人事室、
          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
          )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三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
            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民政局、建
          設局、工務局、交通旅遊局、社會局、行政室、警察局、衛生
          局、環境保護局、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
          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地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
          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
          持續發布豪雨特報,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工務局通知消防局、民政局、建設局、社
          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金門防衛司令部、金門
          岸巡總隊、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
          自來水廠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者,經自來水廠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自來水廠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民政局、
          教育局、交通旅遊局、衛生局、金門氣象站、社會局、行政室
          、建設局、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主管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A.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者。
            B.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個以上鄉(鎮
            )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建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第九海巡隊
          、消防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工務局、交通旅遊局、
          社會局、行政室、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台電公司金
          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
          (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
          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局通知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
          產試驗所、林務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旅遊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旅遊局通知消防局、金門防衛司令部
          、金門岸巡總隊、第九海巡隊、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
          育局、工務局、社會局、行政室、研考室、主計室、人事室、
          警察局、金門航空站、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營業處、中
          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主管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海難
        1.開設時機:地區附近海域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
          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旅遊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旅遊局通知消防局、金門防衛司令部
          、金門岸巡總隊、第九海巡隊、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
          育局、工務局、社會局、行政室、研考室、主計室、人事室、
          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金門縣港務處、金門縣車船管
          理處、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
          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
          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經交通旅遊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旅遊局通知消防局、金門防衛司令部
          、金門岸巡總隊、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
          、社會局、行政室、研考室、主計室、人事室、警察局、衛生
          局、環境保護局、金門縣車船管理處、金門縣公路監理所、台
          電公司金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行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消防局、金門防衛司令
            部、社會局、衛生局、建設局、警察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
            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時,且經林務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林務所通知金門防衛司令部、金門岸巡
            總隊、消防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室、警察局、台
            電公司金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區營運處等機關首長親自
            或指派課(股)主管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五、任務分工:
  (一)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詳如: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組成人員及任
        務執掌表(如附件一)。
  (二)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供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執
        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
        消防局協助操作及維護。但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
        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
        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
        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
        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
        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
        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
  (六)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
        合。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
        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相關課室
        課長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
        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
        長,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
        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
        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風災、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伴隨發生時,會
        報召集人原則指定消防局局長為指揮官。
  (三)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地區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
        心運作,或另成立地區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
        時,經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
        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
        以歸建;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
        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提報,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十、進駐機關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如附件二),陳報
    消防局彙整,函送有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
    新。

十一、各進駐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