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訂定之。
|
二、金門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擬議及研議事宜。
(二)關於本縣動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協調、研議及擬訂事項。
(三)關於本縣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督導研訂事項。
(四)關於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五)關於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之統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協調、整合事項。
(七)關於本縣災害防救資訊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縣災後復原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九)處理本縣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事項。
(十)關於本縣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
(十一)關於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二)關於編印緊急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
三、本會設綜合計畫組、災害宣導組、災害應變組、復原重建組及資源管
理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縣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1人,
由副縣長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會務。
|
五、本會置執行長 1人,由縣長指派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動員秘書兼任,置執
行秘書 1人襄助之,由縣長指派消防局災害搶救課課長兼任。
|
六、本會置委員28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25人,由縣長指定本縣消防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
建設局、財政局、交通旅遊局、社會局、人事室、主計室、行政室、
研考室、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港務處、自來水廠、車船管
理處、林務所等各局室處及府外相關機關主官(管)兼任之;並請金
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暨金門岸巡總隊、金門(第九)海巡隊、台電公
司金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金門營運處、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等首
長代理人兼任。
|
七、本會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1人擔
任主席。
|
八、本會置組長5人及幹事22人,由本府相關(廠、處、所)派兼之。
|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縣長名義送請本縣相關機關辦理。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十一、本會辦理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
消防局派員兼辦,不占前述編組員額,並均不得支領兼職酬勞。
|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