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天然災害環境清理消毒支援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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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為使本縣環保單位於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動員廢棄物
    清理機具、器材、人力及環境消毒藥劑、器材、人力進行環境清理消
    毒,使受災地區環境儘速復原,確保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大量廢棄物產生、大面積地
    區淹水,致使生活環境惡化,需動員各級政府與民間力量進行環境復
    原者。

三、支援作業方式:
  (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在平時,應協調各鄉鎮公
        所做好互相支援準備,並加強災害防救機具、器材儲備及完善之
        檢查。
  (二)環保局在平時,應彙整政府機關及清理機具廠商資料,送環保署
        備查;並得視轄境內廢棄物清理能力與廠商訂定開口合約,俾災
        害時能迅速動員民間人力、機具、器材參與救災。
  (三)各公所平時應研訂水溝清疏計畫,在汛期尤應檢視低窪易積水路
        段水溝之排水狀況,加強清疏工作。
  (四)當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環保局於接獲環保署或金門縣災
        害應變中心通知待命整備時,應即協調鄉鎮公所整備轄內廢棄物
        清理及環境消毒機具、器材,俾緊急支援環境復原事項。
  (五)當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環保局應即派員進駐負責環境清
        理消毒等事項連絡事宜,各公所清潔隊亦應配合待命,適時支援
        防災工作。
  (六)災害發生時,環保局於執行或協助鄉、鎮公所進行環境清理及消
        毒時,得向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國軍人力支援。
  (七)災害嚴重時,環保局應即通報環保署,並由環保署協調國防部或
        其他有關機關動員人力、機具、器材協助支援;必要時,得租用
        民間機具、器材,加速執行受災地區環境清理及消毒。
  (八)天然災害後造成大量廢棄物(含道路淤沙、樹枝),環保局及鄉
        鎮公所應儘速清理。

四、環保局應建立天然災害環境清理消毒緊急應變小組名單,遇天然災害
    發生時應即成立,並依本規定內容運作。

五、本規定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