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獎勵應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
  事蹟。
  前項獲獎對象,應配合本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其依本辦法
  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環境教育業務、充實教材、設施、設備或工作
  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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