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應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 事蹟。 前項獲獎對象,應配合本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其依本辦法 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環境教育業務、充實教材、設施、設備或工作 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