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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評審作業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 辦理;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於金門縣 環境保護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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