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動環境教育有功遴選表揚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共分為六類進行遴選,其遴選類別及獎勵項目如下
  :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
      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
      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
      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
      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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